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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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9 08:52:01

各位老师:

  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3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 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

  一、申报资格要求

  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项目申报(所有申报材料和上传的附件材料,特别是附件材料严禁出现带有“X密”、“内部”、“不公开”等字样)。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基本要求。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要求。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1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针对高校毕业生设立见习岗位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项目,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针对高校毕业生开发设立见习岗位,作为科研助理或参与科研活动,工资待遇以劳务费用等方式在间接经费中列支,并优先支持立项;优先支持自创区、农高区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1、基本要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1名负责人,应为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和承担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要求,省内用人主体在域外建立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全职在吉工作,可以以省内用人主体为单位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2、诚信要求。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制度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及参与申报2023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有到期应验收未验收项目的及因主观或人为因素终止、撤销项目的,不能申报2023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限项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 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对2023年度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含课题,下同)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含人才项目在内的所有研究型项目,下同),同一项目类别的项目只能承担1项,且同期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单位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及已承担的“医药健康产业发展专项”中的“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和“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吉林赛区)获奖企业、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和技术交易补助”项目不计入);作为项目负责人已承担“吉林省创新发展战略研究中心”、“吉林省重点实验室”“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或“吉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任一项目类别项目的,不得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此三个项目类别中的其他类别项目。

  (2)在研“省级科研专项”项目达到2项及以上(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申报截止日期统计项目为准,其他类别项目以查验时各相关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在研项目名单为准,下同)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在研“省级科研专项”项目达到1项及以上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在2023年度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评审论证尚未进入公示阶段,申报并获得其他“省级科研专项”立项支持的科研项目视为在研项目。“省级科研专项”是指通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含省级财政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由省直相关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省级科技(社科)计划(专项、基金等),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立项的科研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省高校科研规划专项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智库基金、省科技创新智库专项等,项目管理部门包括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省社科院、省委宣传部等。

  (3)已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改头换面申报;拟以同一项目或相似项目申请其他省级科研专项的,不得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项目申请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列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填报近3年以来获得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助机构、资助金额、结项情况、研究起止时间等;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凡在内容上与已申请、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相关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请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计入个人诚信档案。同一项目是指依托同一内容、同一目标、同一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编报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书:所有项目均需提交。

  2、企业为申报项目主持单位的有关要求:

  (1)企业经营状况良好,重视研发投入,具有提供项目所需研发经费投入能力。

  (2)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及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3)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1年度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要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一致,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或提交税务部门备案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税务部门盖章)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4)2021年9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需提交企业成立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财务审计报告需提供财务报表附注)复印件并分别在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首页加盖企业公章。

  (5)2020年及以后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可不出具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6)申报地方科技创新引导项目中的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项目,须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加盖企业公章,可不出具R&D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7)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财政资金分配查重机制的通知》要求,需要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全称、项目名称、核心内容(200字以内,申请贴息资金的,应当逐一说明融资信息)、补助金额、该项目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财政拨款指标文件详细说明,并附文件复印件)、该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等7项必备要素信息。

  3、联合申报要求:合作单位应具备支撑项目合作基础,需提交经双方(或多方)确认的合作协议(包括合作方式、任务分解、双方职责、经费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代表签字、单位公章、签署日期等),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合作协议的内容将作为签订任务书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

  4、其他要求:各计划类别不同类型项目单独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三、申报注意事项

  1、拨款信息采集。项目申报书中“拨款信息采集”表的相关内容,适用于项目立项后的拨款。项目申报单位须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不可简称或简化),确保财政拨款渠道的顺畅。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拨款分为三个级次,具体是:

  (1)中直单位。由省科技部门转拨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需填报:单位名称的全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必须为可收到拨款资金的银行账号);

  (2)省直单位。通过省直单位国库零余额支付系统拨付,项目单位须填报单位名称的全称,同时还须填报预算主管部门的单位全称;

  (3)市(州)、县(市)财政。通过市县部门上报的项目,项目立项拨付资金时,按照省财政拨款管理要求,由省财政拨付至市(州)、县(市)财政,市(州)、县(市)财政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拨款信息的采集,项目单位填报的拨款所在地(即市、县财政局属地)和项目单位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必须准确、真实、完整,以便市县财政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填报拨款所在地信息错误的,已拨付的资金原则上不予调整,资金原渠道返还省财政,项目按终止撤销程序办理。

  2、申报书填写。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及绩效目标(研究目标)等应合理、明确、可考核;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签订任务书、验收、绩效考核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组现有研究基础中前期相关研究成果限报5项,不能填写与本课题无关的成果,其中论文成果按照《吉林省科技厅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吉科发监〔2020〕74号)要求执行。

  3、依据项目支持发表的论文要求。依据省科技发展计划资助的项目发表的相关论文需要标注任务书编号,且仅能标注1项最直接相关的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字样,论文发表按照《吉林省科技厅落实在科技评价中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吉科发监〔2020〕74号)和《关于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论文列支管理的通知》(吉科发监〔2020〕96号)要求执行。

  4、科技伦理要求。项目内容不允许违背国家和吉林省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及科技伦理治理的有关要求。项目研究不得危害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不得侵害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不得侵犯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中办发〔2022〕19号),申请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研究类,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项目,须经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方可申报(需提供本单位医学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审查合格证明)。

  5、知识产权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请人,不能申报2023年度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6、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自动与往年申报的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对比,存在延期项目、超项、超资金限额、同一项目重复申报、申报人资格不符等情况将自动不予受理;信息系统自动标记:信用记录不良、项目申报内容雷同等事项;不接收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书不一致、申报材料无公章、超过申报截止日期、无正式推荐公函的项目;凡不符合指南要求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故意违规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7、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中外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2年界定。

  8、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内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如填报的申报信息有误,不予修改,后果自负;申报单位需要对项目负责人填报的在研项目情况进行核对,避免遗漏,并对真实性负责,对不认真负责的申报单位采取限项管理措施。

  9、需要提交科技报告项目。吉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地方科技创新引导(园区)项目、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卓越人才(团队)项目(创新类)和创新平台中的研发类项目等在内的所有研究型项目,验收时均需要提供科技报告1份。

  10、项目执行周期。项目执行周期时间统一为2023年A月B日(任务书签订之日)至202X年A月B日,“X”具体数字根据项目执行期年限数确定。

  11、资金管理要求。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按照《吉林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1〕1052号)组织实施;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组织实施。

  12、答辩要求。项目申报负责人必须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需要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四、申报流程

  1、申报人申报。项目申报人登录吉林省科技厅网站,进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或直接登录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网站,网上填报、上传提交,并经审核推荐后下载打印纸件申报书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式3份胶装装订成册,报送推荐单位盖章。

  2、推荐单位审核推荐。中省直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网上审核推荐,重点审核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真实性,在纸件申报书中盖章,并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正式推荐公函(附所有推荐的项目名单);市(州)或县(市、区)以及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各类国家级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和省直以下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真实性审核和明确财政拨款属地,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网上审核推荐,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共同在纸件申报书中盖章,并出具加盖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公章的本地区推荐项目的正式推荐公函(附所有推荐的项目名单;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项目名单同时报送所属地地级市州财政局备案)。省属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协会)必须通过当地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推荐申报项目,没有科技局的县市区,不具备推荐资格,申报项目需经上一级科技局和财政局推荐。

  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要真实、可靠,项目推荐单位要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报送申报材料。推荐单位汇总所推荐项目的纸质申报材料,连同正式推荐公函(一式3份,红头文件、带编号、盖公章,其中,通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公章必须为科技局公章),送至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无正式推荐公函,将不予受理。

  五、申报时间及其他

  1、受理时间: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19日16时,纸件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2年9月20日16时。请按时将材料上报到科研处徐昌昊老师处,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模板可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待系统调试结束后正式网上填报。

  2、吉林省科技厅网址:http://kjt.jl.gov.cn。

  3、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网址:http://www.jlkjxm.com。

  4、综合业务咨询电话:(具体项目问题请与指南中相应负责的项目管理处室进行联系)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规划处 0431-88975536。

  5、网上申报操作咨询电话:0431-89101521、89101522、89101523。

  6、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1244号吉林省创企人才孵化器东门一层(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内),联系人:邹连杨 联系电话:0431-89101531,0431-89101532;邮箱:jlkjps@163.com。

  7、本指南由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支持部分

  2023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项目在满足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总体要求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04号),还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绩效目标材料报送要求

  引导资金项目需分别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实施情况表。上述两个表格按照引导资金拨付年度和执行周期,分年度填报,内容应是当年使用项目资金将产生的效果。

  (一)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应填报当年度引导资金补助金额、其他渠道项目资金金额;项目当年总体目标和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及满意度指标的具体指标值,其中,三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指标值填写。

  (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表。应填报当年度项目实施的基本信息、主要研究内容,并用文字简要叙述项目当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

  二、绩效评价要求

  (一)绩效评价时间。每年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在资金拨付年度,均须开展绩效评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补助项目(后补助)在出库验收的同时开展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材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届时将下发绩效评价具体通知,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开展年度绩效自评工作,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包括资金执行情况、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绩效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当年拨付的引导资金原则上当年执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未执行完毕的,需在报告中说明原因。

  (三)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绩效目标和指标未完成的,将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和科研诚信管理的有关要求,给予相应处理。

  三、推荐单位审核推荐材料要求

  具体审核推荐要求参照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总体要求,引导资金项目审核推荐公函需推荐单位单独出具(一式3份,红头文件、带编号、盖公章,其中,通过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公章必须为科技局公章)。

  四、申报时间及其他

  1、受理时间: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16时,纸件受理截止时间为 2022年9月25日16时。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模板可在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待系统调试结束后正式网上填报。

  2、吉林省科技厅网址:http://kjt.jl.gov.cn。

  3、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网址:http://www.jlkjxm.com。

  4、综合业务咨询电话:(具体项目问题请与指南中相应负责的项目管理处室进行联系)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规划处 0431-88975536。

  5、网上申报操作咨询电话:0431-89101521、89101522、89101523。

  6、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地址:长春市前进大街1244号吉林省创企人才孵化器东门一层(吉林省科技厅科研园内),联系人:邹连杨 联系电话:0431-89101531,0431-89101532;邮箱:jlkjps@163.com。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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