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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申报和授权

发布时间:2017-08-31 08:37:32

 

第一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二条发明人应对申请专利的项目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三条发明人填写“申请专利审批表”一式两份,至少两位校内专家进行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提请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后加盖公章。  

第四条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科研处或发明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五条对于一个发明申请两个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学院只支持发明专利。  

第六条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前必须先向学院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经学院核实后方可申报。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由发明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学院不承担费用。  

第七条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试用等均必须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之后,酌情进行。  

第八条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经院学术与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需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后,发明人应即时将申请号报科研处登记、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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