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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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及印发《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05 15:03:20

 

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遴选办法》,经基层民主选举,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应用化工系学术委员会等7个基层学术委员会。现将各基层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的《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各基层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2.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014 1229

附件1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各基层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术委员会遴选办法》,经基层民主选举,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各系(部、院)学术委员会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1.应用化工系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赵红霞副主任委员:严世成

委员:徐晓辉、卢春华、韩丽艳、王轶敏、任勃、刘立新、于海侠

2.质量与安全系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陈立波副主任委员:王桂芝

委员:聂英斌、于海帅、徐广智

3.化工机械系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张李铁副主任委员:孔敏

委员:杨云龙、张祥兰、邵永录、朱立达、鲁海龙、山长军、关兴举

4.自动化系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刘文宏   副主任委员:王景芝

委员:于占河、尹春宏、刘南、黄鹤、郝玉秀

5.商学院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郑晓青 副主任委员:杨丽萍

委员:江国全、李鹏飞、崔媛、王雪飞、陈颖魁、刘潇亭、孙毅

6.基础部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李金平副主任委员:尤海臣

委员:宿晶、肖静波、李春萍、李佰成、白智童

7.思政部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杨宝田副主任委员:黄素芹

委员:李伸荣、张衍丽、贾维

 

 

 

 

 

 

 

 

 

 

 

 

附件2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院规范和加强基层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教学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基层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教学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学术委员会)是教学单位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基层学术委员会在专业(群)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各教学单位内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各教学单位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各教学单位不同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可放宽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各教学单位的专业(群)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其中,系(部、院)党政班子成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系(部、院)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系(部、院)和学院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全体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3届。

基层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报院学术委员会备案。

基层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1名,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各教学单位预算安排。

第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及系(部、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系(部、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系(部、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基层学术委员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和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基层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系(部、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基层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专业(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财政专项的申请及论证、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系(部、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招生方案的确定和办法; 

(四)教科研成果的立项、验收的审查推荐;

(五)学术活动的计划、总结以及申报学术报告的推荐;

(六)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向学院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七)基层科研机构的建立与推荐;

(八)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九)基层教学单位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十)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一)系(部、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系(部、院)党政班子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所在单位基层学术委员会,由基层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单位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系(部、院)党政班子认为需要听取基层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基层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基层党政班子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六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基层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基层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上报院学术委员会,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基层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基层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应当邀请学院领导、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

基层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一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教学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基层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基层学术委员会应在系(部、院)教职工大会上报告年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解释。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12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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